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51號
- 原告
- 厚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村益
- 訴訟代理人
- 蔡甫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成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5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成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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