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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郭琇玲
  • 法定代理人
    姚君翰、林麗津

  • 當事人
    慧丞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莘茂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95號原   告 慧丞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君翰 被   告 莘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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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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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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