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訴字第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承豐
- 即原告
- 樂成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倢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沅蓁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8日106 年度桃訴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2萬9,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