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內容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35號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張聖忠 被 告 順通拖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郁原 被 告 呂俊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被告順通拖吊有限公司應自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被告呂俊輝應自民國一○六年五月十三日起,並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游 誼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