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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葉作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52號

原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邱柏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通即昌益汽車材料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原告一併說明刑事火災鑑定之刑事案號為何,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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