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52號
- 原告
-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棠
- 訴訟代理人
- 邱柏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通即昌益汽車材料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原告一併說明刑事火災鑑定之刑事案號為何,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