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保險簡字第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保險簡字第20號
- 原告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昌律師
- 被告
- 黃明通即昌益汽車材料行
- 訴訟代理人
- 徐建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七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一七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為址設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昌益汽車材料行之負責人,於民國104 年8 月8 日上午8 時17分許,因疏未定期保養及檢修材料行內電源配線而引起火災,延燒至隔壁訴外人呂中興所有、向原告投保住宅火災保險之門牌號碼桃園市桃園區寶慶路296 房屋,致原告承保房屋受損,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原告業已依保險契約賠償呂中興之損失,爰依保險代位權及侵權行為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然本件被告涉有公共危險之犯罪嫌疑,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易字第1417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