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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保險簡字第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保險簡字第20號

原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陳建昌律師
被告
黃明通即昌益汽車材料行
訴訟代理人
徐建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關於本件侵權行為事實,涉犯公共危險罪嫌,經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417號案件審理中,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並於民國107 年8 月28日裁定在上開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上開刑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在案,是本院自應依職權撤銷原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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