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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勞小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葉作航
  • 法定代理人
    王志豪

  • 原告
    謝忠穎
  • 被告
    固得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勞小字第19號原   告 謝忠穎 被   告 固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而本件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適用之。 二、查本件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嗣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以106 年度桃補字第186 號裁定,請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而該裁定於106 年5 月9 日寄存送達於原告起訴陳報地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為證,可知原告本應於106 年5 月25日前補繳裁判費。詎原告迄未補繳,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及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各1 紙附卷足憑,依上規定,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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