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勞小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勞小字第34號原 告 連冠豪 林哲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領先晟濤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28元,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徵收2 分之1 裁判費,是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500 元(計算式:1,000 元÷2 =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