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勞小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葉晨暘

  • 原告
    凃馨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勞小字第36號原   告 凃馨婷 謝旻哲 王經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食生活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3 人分別以其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被告為請求,堪認原告3 人係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依上規定,自應合併各項訴訟標的之金額計算裁判費,始屬當然,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8,0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儲鳴霄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勞小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