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勞小字第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勞小字第36號
- 原告
- 凃馨婷
謝旻哲
王經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食生活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3 人分別以其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被告為請求,堪認原告3 人係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依上規定,自應合併各項訴訟標的之金額計算裁判費,始屬當然,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8,0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