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勞簡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勞簡字第18號原 告 謝旻樺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被 告 巨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榮源 法定代理人 游森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貳仟參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貳仟參佰柒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本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3,089 元,及自民國106 年2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時,將上開聲明中之請求金額更正為272,101 元,其餘不變。核原告上開所為,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規定,自應准許。 二、原告主張:原告自102 年11月28日起至106 年1 月31日止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桃園市蘆竹區CNC (電腦數值控制)銑床加工廠經理一職,104 年5 月前工資為46,272元,104 年6 月起調整為54,272元,104 年7 月再調整為62,272元,但104 年7 月起每月另有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向原告承諾加給之工資7,000 元,以現金給付而未列於薪資單上,惟被告公司於自105 年11月起至106 年1 月止,每個月均未給付上開加給之工資7,000 元,計為21,000元,又被告公司於原告前開受僱期間,僅以工資38,000元計算原告之加班費,而未以原告之全部工資計算,於103 年4 月起至105 年11月止,每月尚積欠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加班費,共計251,10 1元等語。為此,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72,101 元(計算式:21,000元+251,101 元=272,101 元),及自兩造間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終止之日即106 年1 月31日之翌日即106 年2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被告公司確僅以工資38,000元計算原告之加班費,於103 年4 月起至105 年11月止,尚積欠原告每月加班費如附表二所示,計為202,379 元。又被告並無於105 年11月起至106 年1 月止每月短給原告工資7,000 元,蓋自104 年7 月起至105 年10月止之每月7,000 元金額,係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個人自行贈與予原告,而非為原告之工資一部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 ㈠原告自102 年11月28日起至106 年1 月31日止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桃園市蘆竹區CNC (電腦數值控制)銑床加工廠經理一職,104 年5 月前工資為46,272元,104 年6 月起調整為54,272元,104 年7 月再調整為62,272元。 ㈡被告以工資38,000元計算原告之加班費,尚積欠原告加班費若干。 ㈢原告自104 年7 月起至105 年10月止,每月均自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被告公司受領7,000 元。 ㈣兩造間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終止之日為106年1 月31日。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自104 年7 月起至105 年10月止,每月均自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被告公司受領7,000 元,究為被告公司給付予原告之工資,抑或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個人贈與予原告之金額? ⒈按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係規定,工資者,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故應可認經常性之給付,僅需有一般情形下,可經常領得之給付者即可稱之。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舉證責任之分配,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僅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至於他造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由他造舉證證明,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87 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原告主張:伊自104 年7 月起至106 年1 月止,被告公司每月均應另給付伊工資7,000 元等語,為被告所否認,參諸前旨,應由原告就該有利於己之權利發生之特別要件事實負舉證之責。 ⒉經查,原告自104 年7 月起至105 年10月止,每月均自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被告公司受領7,000 元,為兩造所不爭執,已如前述;復參以,原告所提出之卷附106 年2 月21日之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示內容:「…⒈勞方主張:公司每月加班費皆以底薪計算,且董事長每月額外給付工資7 仟元,請求自103 年6 月至離職之加班費差額241,763 元及勞保高薪低報致勞工退休金提繳短少之差額44,214元。⒉資方代理人表示:勞方職位為經理,其實不須加班,但公司還是給付加班費,且董事長已另給新臺幣7 仟元作為勞方加班費之補助。…」等情,有該調解紀錄1 份在卷可參;另觀諸,卷附之被告公司所出具之原告自104 年7 月起至105 年10月止之薪資單所示內容,均未出現單筆7,000 元之金額。是原告自104 年7 月起至105 年10月止,每月均係從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非被告公司受領7,000 元,則原告從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受領之7,000 元,是否為原告於被告公司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尚非無疑。然原告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本院自無法對於其作有利之認定。依此,原告自104 年7 月起至105 年10月止,每月均從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而非被告公司受領7,000 元,並非原告於被告公司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原告就此部分所為之上開主張,自屬無據。 ㈡被告積欠原告之加班費金額為何? ⒈按當事人之一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事實上爭點所為之認定方式,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為相同之陳述,倘當事人對之具有實體法上處分權,已充分明瞭該陳述之內容及其法律上之效果,且無害於公益,又經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者,為尊重當事人之權利主體地位,對於訴訟審理範圍及事實主張、證據提出具有決定之權能,以資平衡保障其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並節省司法資源之付出,應認法院即可以該當事人協議簡化後之相同陳述內容為裁判之依據,無庸再就該相同陳述內容另為調查審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547號判決意旨可參。⒉經查,原告於本院106 年8 月10日之審理程序中主張:若本院認原告自104 年7 月起至105 年10月止,每月均從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被告公司所受領7,000 元非工資的話,則對於被告公司所提出積欠附表二所示加班費金額計為202,379 元不爭執等語,並為被告公司同意之,而原告自104 年7 月起至105 年10月止,每月均從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非被告公司受領7,000 元,並非原告於被告公司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已如前述。則參諸前旨,被告公司尚積欠原告於103 年4 月起至105 年11月止每月加班費如附表二所示,計為202,379 元,堪以認定。 六、按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 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終止之日為106 年1 月31日,為兩造所不爭執,已如前述,則被告尚積欠原告於103 年4 月起至105 年11月止每月加班費如附表二所示,計為202,379 元,至遲應於106 年1 月31日給付之,是原告請求被告公司給付就上開加班費202,379 元自106 年1 月31日之翌日即同年2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自屬有據。七、綜上,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公司給付加班費202,379 元,及自106 年2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 條準用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之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乃予以駁回。 十、訴訟費用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王冠雁 附表一: ┌─┬─────┬─────┐ │編│ 時間 │加班費差額│ │號│ │(新臺幣)│ ├─┼─────┼─────┤ │1 │103 年4月 │ 1,386 元│ ├─┼─────┼─────┤ │2 │103 年5月 │ 0 元│ ├─┼─────┼─────┤ │3 │103 年6月 │ 1,793 元│ ├─┼─────┼─────┤ │4 │103 年7月 │ 3,948 元│ ├─┼─────┼─────┤ │5 │103 年8月 │ 3,606 元│ ├─┼─────┼─────┤ │6 │103 年9月 │ 1,719 元│ ├─┼─────┼─────┤ │7 │103 年10月│ 3,519 元│ ├─┼─────┼─────┤ │8 │103 年11月│ 3,378 元│ ├─┼─────┼─────┤ │9 │103 年12月│ 3,228 元│ ├─┼─────┼─────┤ │10│104 年1 月│ 4,071 元│ ├─┼─────┼─────┤ │11│104 年2 月│ 1,756 元│ ├─┼─────┼─────┤ │12│104 年3 月│ 3,188 元│ ├─┼─────┼─────┤ │13│104 年4 月│ 2,539 元│ ├─┼─────┼─────┤ │14│104 年5 月│ 2,366 元│ ├─┼─────┼─────┤ │15│104 年6 月│ 8,015 元│ ├─┼─────┼─────┤ │16│104 年7 月│ 15,648 元│ ├─┼─────┼─────┤ │17│104 年8 月│ 14,130 元│ ├─┼─────┼─────┤ │18│104 年9 月│ 9,069 元│ ├─┼─────┼─────┤ │19│104 年10月│ 12,015 元│ ├─┼─────┼─────┤ │20│104 年11月│ 11,359 元│ ├─┼─────┼─────┤ │21│104 年12月│ 13,791 元│ ├─┼─────┼─────┤ │22│105 年1 月│ 12,114 元│ ├─┼─────┼─────┤ │23│105 年2 月│ 3,356 元│ ├─┼─────┼─────┤ │24│105 年3 月│ 13,080 元│ ├─┼─────┼─────┤ │25│105 年4 月│ 19,596 元│ ├─┼─────┼─────┤ │26│105 年5 月│ 10,421 元│ ├─┼─────┼─────┤ │27│105 年6 月│ 11,395 元│ ├─┼─────┼─────┤ │28│105 年7 月│ 15,565 元│ ├─┼─────┼─────┤ │29│105 年8 月│ 12,426 元│ ├─┼─────┼─────┤ │30│105 年9 月│ 10,504 元│ ├─┼─────┼─────┤ │31│105 年10月│ 10,860 元│ ├─┼─────┼─────┤ │32│105 年11月│ 11,260 元│ ├─┴─────┼─────┤ │ 總金額 │251,101 元│ │(新臺幣) │ │ └───────┴─────┘ 附表二: ┌─┬─────┬─────┐ │編│ 時間 │加班費差額│ │號│ │(新臺幣)│ ├─┼─────┼─────┤ │1 │103 年4月 │ 922 元│ ├─┼─────┼─────┤ │2 │103 年5月 │ 0 元│ ├─┼─────┼─────┤ │3 │103 年6月 │ 1,975 元│ ├─┼─────┼─────┤ │4 │103 年7月 │ 4,097 元│ ├─┼─────┼─────┤ │5 │103 年8月 │ 3,465 元│ ├─┼─────┼─────┤ │6 │103 年9月 │ 2,304 元│ ├─┼─────┼─────┤ │7 │103 年10月│ 3,594 元│ ├─┼─────┼─────┤ │8 │103 年11月│ 3,551 元│ ├─┼─────┼─────┤ │9 │103 年12月│ 3,295 元│ ├─┼─────┼─────┤ │10│104 年1 月│ 3,962 元│ ├─┼─────┼─────┤ │11│104 年2 月│ 1,927 元│ ├─┼─────┼─────┤ │12│104 年3 月│ 3,326 元│ ├─┼─────┼─────┤ │13│104 年4 月│ 2,189 元│ ├─┼─────┼─────┤ │14│104 年5 月│ 2,573 元│ ├─┼─────┼─────┤ │15│104 年6 月│ 8,187 元│ ├─┼─────┼─────┤ │16│104 年7 月│ 11,267 元│ ├─┼─────┼─────┤ │17│104 年8 月│ 16,629 元│ ├─┼─────┼─────┤ │18│104 年9 月│ 7,113 元│ ├─┼─────┼─────┤ │19│104 年10月│ 9,193 元│ ├─┼─────┼─────┤ │20│104 年11月│ 8,905 元│ ├─┼─────┼─────┤ │21│104 年12月│ 10,507 元│ ├─┼─────┼─────┤ │22│105 年1 月│ 8,811 元│ ├─┼─────┼─────┤ │23│105 年2 月│ 2,634 元│ ├─┼─────┼─────┤ │24│105 年3 月│ 10,257 元│ ├─┼─────┼─────┤ │25│105 年4 月│ 12,960 元│ ├─┼─────┼─────┤ │26│105 年5 月│ 8,171 元│ ├─┼─────┼─────┤ │27│105 年6 月│ 8,744 元│ ├─┼─────┼─────┤ │28│105 年7 月│ 11,817 元│ ├─┼─────┼─────┤ │29│105 年8 月│ 8,592 元│ ├─┼─────┼─────┤ │30│105 年9 月│ 6,051 元│ ├─┼─────┼─────┤ │31│105 年10月│ 6,725 元│ ├─┼─────┼─────┤ │32│105 年11月│ 8,632 元│ ├─┴─────┼─────┤ │ 總金額 │202,379 元│ │(新臺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