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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勞簡字第3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陳華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勞簡字第33號

原告
楊呈景
訴訟代理人
張家萍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羽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榮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複代理人
林彥誠律師

      張為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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