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勞簡字第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勞簡字第33號
- 原告
- 楊呈景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萍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羽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榮
- 訴訟代理人
- 林衍鋒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彥誠律師
張為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勞簡字第33號
張為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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