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勞簡字第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勞簡字第38號
- 原告
- 蔡秉呈
- 被告
- 台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呂磚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王文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0七年二月五日下午五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尚有調查之必要,茲定如主文所示之言詞辯論期日再開辯論。
二、請原告攜帶本院卷第16頁至第17頁之薪資條原本;請被告攜帶本院卷第117 頁至第118 頁之薪資條原本、本院卷第119頁至第147 頁之簽到簿原本到院。並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算之10日內,說明給予原告104 年10月至105年7 月間之薪資結構(底薪、電話補助、餐費、送貨抽成、加班費、請假扣薪)究竟如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