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勞簡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勞簡字第55號原 告 簡榮輝 被 告 台灣億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海西 訴訟代理人 舒麗娟 鄒純忻律師 黎 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七年七月四日下午二時,在桃園地方法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