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勞簡字第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葉作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勞簡字第7號

原告
陳名躍
被告
谷綠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文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0六年七月十日下午二點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於民國106 年5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6 年7 月10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被告於20日內提出「民國101 年9 月至105 年10月,每月實際給付原告之薪資資料」、「依實際每月給付原告之薪資,依勞動部於104 年7 月1 日公告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計算每月應為原告提撥之正確數額」、「陳報就106 年5 月8 日言詞辯論程序中,需再確認之事實」到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