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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司簡聲字第66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司簡聲字第66號

聲請人
大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法定代理 莊隆昌
聲請人
聲請人
莊隆文
聲請人
莊隆慶
相對人
劉俊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日前多次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惟該通知遭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查,聲請人寄送予相對人戶籍地桃園市八德區廣福路20巷43弄34之1及其另一送達地址桃園市龜山區頂興路49號之存證信函,均遭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及龜山分局派員至上開址訪查,相對人未居住於上開地址,堪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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