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小字第1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282號原 告 城市美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相議 原 告 大三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松山 上 列 2人 訴訟代理人 趙偉翔 住同上 被 告 曹劉英即生活家環保企業社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1樓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原告各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附表: ┌───────┬───────┬──────┬───────┐ │原 告 │ 訴訟標的金額 │第一審裁判費│應補繳之裁判費│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城市美學公寓大│70,000元 │ 1,000 元 │ 500 元 │ │廈管理委員會 │ │ │ │ ├───────┼───────┼──────┼───────┤ │大三重保全股份│30,000元 │ 1,000 元 │ 500 元 │ │有限公司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