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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小字第1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郭琇玲

  • 當事人
    城市美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大三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曹劉英即生活家環保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282號原   告 城市美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相議 原   告 大三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松山 上 列 2人 訴訟代理人 趙偉翔  住同上 被   告 曹劉英即生活家環保企業社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1樓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原告各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附表: ┌───────┬───────┬──────┬───────┐ │原 告    │ 訴訟標的金額 │第一審裁判費│應補繳之裁判費│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城市美學公寓大│70,000元   │ 1,000 元 │ 500 元   │ │廈管理委員會 │       │      │       │ ├───────┼───────┼──────┼───────┤ │大三重保全股份│30,000元   │ 1,000 元 │ 500 元   │ │有限公司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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