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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小字第1660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陳容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660號

原告
鎰鑫永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至韋
被告
群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1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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