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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小字第1781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葉晨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7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宏鼎富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都訊聯合電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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