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年度桃小字第807 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桃小字第807 號
- 原告
- 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崑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陸商光雲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6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 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23 準用同法第 436 條第 2 項、第249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