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年度桃小字第807 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葉作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桃小字第807 號

原告
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崑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陸商光雲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6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 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23 準用同法第 436 條第 2 項、第249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年度桃小字第807 …」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