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小字第8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87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輝龍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凱登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