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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109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090號

原告
豐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承豐
原告
樂成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倢榛
上列3人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上列3人訴訟代理人
陳進文律師
被告
江沅蓁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弄0號7樓
訴訟代理人
陳育廷律師
居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 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00萬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兩造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案件報結,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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