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1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郭琇玲
- 當事人豐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樂成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江沅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090號原 告 豐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承豐 原 告 樂成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倢榛 上 列 3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陳進文律師 被 告 江沅蓁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弄0號7樓居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6樓 訴訟代理人 陳育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 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00萬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兩造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案件報結,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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