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10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090號
- 原告
- 豐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承豐
- 原告
- 樂成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倢榛
- 上列3人訴訟代理人
- 林凱律師
- 上列3人訴訟代理人
- 陳進文律師
- 被告
- 江沅蓁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弄0號7樓
- 訴訟代理人
- 陳育廷律師
- 居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 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00萬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兩造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案件報結,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