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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120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簡字第1201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禹憶萍
訴訟代理人
曾于瑄
被告
伊果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明祥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訴外人永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陸仟參佰玖拾陸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永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永豐公司)前於民國105 年8 月1 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原告與永豐公司約定自105 年8 月1 日起至106 年8 月1 日止,按月清償利息,詎永豐公司僅繳息至106 年6月1 日,迄今尚欠本金4,121,950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永豐公司前以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下稱系爭支票)交予原告,作為原告上開借貸撥款之擔保,經永豐公司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為付款之提示,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未獲兌現,又永豐公司享有上開票款債權,但怠於行使其對被告之票據權利,原告為保全對永豐公司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2 條之規定,代位債務人即永豐公司行使對被告之票款請求權,請求被告對永豐公司清償上述票款及利息,上開款項並由原告代為受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本票、催告函及回執等件影本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4 至8 頁反面、第38至39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或證據資料作何答辯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 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又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永豐公司為付款之提示未獲兌現,被告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自應依支票所載文義負支付之責,而原告為永豐公司之債權人,債務人即永豐公司怠於行使其票據權利,則原告本於民法第242 條之規定,代位永豐公司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永豐公司票款1,666,396 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有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 至7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於法即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 條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永豐公司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票款及利息,並由原告代位受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
│號│            │            │              │(新臺幣)│              │              │          │
├─┼──────┼──────┼───────┼─────┼───────┼───────┼─────┤
│1 │伊果有限公司│玉山銀行    │106 年6 月30日│878,880 元│106 年6 月30日│106 年6 月30日│CA0000000 │
│  │            │營業部      │              │          │              │              │          │
├─┼──────┼──────┼───────┼─────┼───────┼───────┼─────┤
│2 │伊果有限公司│玉山銀行    │106 年7 月30日│787,516 元│106 年7 月31日│106 年7 月31日│CA0000000 │
│  │            │營業部      │              │          │              │              │          │
├─┴──────┴──────┴───────┴─────┴───────┴───────┴─────┤
│票款合計1,666,39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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