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1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簡字第1422號 原 告 柯漢聲 訴訟代理人 柯正支 被 告 廖宜寬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柯漢聲、柯正支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5萬元,嗣於民國107 年12月7 日撤回原告柯正支之起訴(見本院卷第58頁),核原告所為係撤回訴之一部,依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102 年11月16日承攬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街000 號房屋(下稱系爭106 號建物)之屋頂之防水隔熱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原告並給付承攬報酬225,000 元。然系爭106 號建物屋頂面膠龜裂脫皮,經被告要求後,原告及訴訟代理人因此進行刨除工作,處理工程瑕疵金額為75,0 00 元(以每日2,500 元,工作15日計算);又系爭106 號建物原本房租收入2 萬5,000 元,因此延誤出租6 個月,受有15萬元之租金損失,上開金額共計45萬元(225,000 +75,000+150,000 =450,000 )。為此,爰依民法第227 條、第493 條、第494 條及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5萬元。 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⒈被告先就桃園市○○區○○街000 號建物(下稱系爭108 號建物)頂樓做防水工程,剩餘的材料才做系爭106 號建物頂樓防水工程,被告施作防水工程有兩三種原料,有硬有軟材料調合不均勻,才會造成日曬後龜裂,才會造成原告家的損害,因為當時原告去挖頂樓的施作材料時,硬的材料部分很輕易就撥離,軟的部分不容易挖起來,所以原告合理懷疑是被告施工的瑕疵所造成。 ⒉被告上次所提及頂樓施工處,積水7 、8 公分並非事實,因為頂樓總共有26坪,被告修復施工的範圍才2 坪大,頂樓龜裂的面積是遍及整個屋頂,包含牆面,所以被告所言並非事實。當時發現瑕疵時,有跟被告協調,被告說材料廠商有建議他用不同的材料,所以原告認為原告跟系爭108 號建物頂樓是用不同的材料去施作的。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當時是承攬系爭106 、108 號建物,總工程款並沒有寫在估價單上面,是依據實做後實量來給付,依據被告的紀錄,系爭106 號建物的工程款是172,252 元(屋頂坪數24坪、單價一坪6,500 元;屋頂坪數10.835坪、單價一坪1,500 元),包括剔除屋頂、清垃圾、鋪鐵絲網、水泥沙與一分石子的粉光,吊車清運材料上6 樓,最後才是原告指有問題的樹脂防水部分,工程款為52,252元。 ㈡材料不管是水泥、砂、石子、鐵絲、鐵絲網都是跟廠商一起叫貨的,系爭106 、108 號建物都是一樣的材料,都用吊車一起吊上去頂樓的,且工程施作方式也是相同的,就沒有這個問題。系爭106 號建物頂樓原有6 個排水孔,原來排水孔的位置是在中間,因原告將中央排水孔封閉,致淹水約7 、8 公分,水往下溢,又加上日曬,才會導致屋頂的樹脂龜裂,因為頂樓當時施作是防水不是裝水的,並不是向水塔或游泳池一樣,因此頂樓積水約半年後,經過風吹日曬,日子久了,樹脂防水層就會遭破壞。 ㈢社團法人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下稱土木技師公會)108 年9 月23日桃土技字第1080001578號函附檢送鑑定報告書(案號:108-B0005 ,下稱系爭鑑定報告書)所載有誤,系爭108 號建物並非斜屋頂,系爭106 號、108 號建物都是平屋頂,洩水的坡度兩個一樣,只是屋頂不一樣高,系爭108 號建物的樓房比較高,所以從系爭106 號建物看上去回覺得系爭108 號建物的洩水坡度比較斜。 ㈣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28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承攬系爭106 號建物之系爭工程,因被告施工的瑕疵造成系爭106 號建物屋頂面膠龜裂脫皮而受損,既為被告所否認,參諸上開法文及裁判意旨,自應由原告就其主張事實負擔舉證之責。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㈡本件經送請社團法人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關於:「據兩造表示,本件被告係同時承攬施作系爭106 號建物與隔壁福僑街108 號屋頂防水隔熱工程,所用材料及施工方法均相同,如依系爭108 號建物屋頂防水隔熱現況判斷,系爭106 建物屋頂防水隔熱工程是否有施工不良或材料使用不當(或偷工減料)等瑕疵狀況?如系爭106 號建物頂樓原有6 個排水孔,原告約於103 年夏天將位於屋頂2/3 位置的排水孔(見本院卷第53頁原告繪製的圖示)堵住致施工層積水,此與系爭屋頂防水樹脂龜裂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系爭106 建號建物屋頂防水隔熱工程有何瑕疵?達成瑕疵原因為何?修復改善前開瑕疵之工法為何,所需費用若干?」,而社團法人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已就該鑑定事項於108 年9 月23日以桃土技字第1080001578號函附檢送鑑定報告書(案號:108-B0005 ,下稱系爭鑑定報告書,外放)在案,鑑定結論與建議為:「如依系爭108 號建物屋頂防水隔熱現況判斷,系爭106 建物屋頂防水隔熱工程並不適宜相同工法。由被告提出施作系爭106 建物屋頂防水材料屬聚銨酯類,該類防水材料不耐泡水,泡水會改變聚銨酯類性質,防水功能喪失。系爭108 號建物係斜屋頂,斜屋頂不易積水,且少人員在斜屋頂行走;系爭106 建物屋頂為露台,四周有女兒牆,若屋頂洩水坡度不足,排水不良,屋頂極易積水。積水易導致防水層失敗,造成屋頂漏水。所以採用銨酯類防水材料首重屋頂排水。被告承作原告屋頂防水工程,應做好屋頂洩水坡度排水,疏通屋頂排水孔,並向屋主原告說明避免屋頂銨酯類防水材料泡水情形發生,導致屋頂防水失敗。至於是否有施工不良或材料使用不當(或偷工減料)等瑕疵狀況?因為現場防水層已破壞,原告提供光碟缺乏施工程序紀錄,難以判斷是否有施工不良或材料使用不當(或偷工減料)等瑕疵狀況。防水樹脂泡水時會吸水,體積脹大,厚度變薄;日曬後,防水樹脂含水蒸發,防水層厚度變化。反覆泡水及日曬,將會導致屋頂防水樹脂龜裂,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惟系爭106 號建物頂樓原有6 個排水孔,原告約於103 年夏天將位於屋頂2/3 位置的一個排水孔堵住,除非另外五個排水孔也同時喪失排水功能,否則施工層不會積水。系爭106 建號建物屋頂防水隔熱工程,檢視被告估價單,並未對屋頂排水工程(洩水坡度大小及方向,排水孔防漏及疏通)詳細說明。任何一件屋頂防水施工,如果未能做好屋頂排水施工,將會導致日後屋頂積水而漏水。防水樹脂為一種化學材料,性質會隨環境及時間變化。建議使用瀝青防水毯鋪設,上澆置泡沫混凝土保護,所需費用為141,403 元,明細項目詳附件八項一。建議應由專業土木工程技師負責監造,專業營造人員施工。牆面漆膜龜裂損壞,所需修復費用為8,396 元,明細項目詳附件八項二。建議應由專業土木工程技師負責監造,專業防水技術士施工。項一及項二費用合計約149,799 元,承攬廠商利潤管理費約10% 計14,980元,營業稅約5%計8,236 元,總金額約173,018 元。」等語(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3頁至5頁)。 ㈢徵諸原告當庭陳稱:「(本件如何舉證被告之施作有瑕疵導致有龜裂?) 我只能提出卷附的照片,大約是105 年用手機所照,確切時間再回去確認。」、「(是否有將排水孔改過?)總共有6 個排水孔,在施工完成後,約在103 年的夏天我有堵掉其中一個排水孔,該排水孔是位於屋頂的2/3 的位置。」、「(在施工完成後堵掉排水孔前,是否有發生龜裂的情形?)沒有。」、「(系爭工程於何時完工?) 103 年年底。是跟隔壁同母異父的弟弟吳國新一起施作,吳國新的房子先施作,再做我的,一樣是做頂樓防水,施作的方式及所用的材料都相同。」、「(屋頂的排水孔是否於被告完工後改過?)是,改的排水孔如今日庭期所畫。」等語(見本院卷第29頁、37頁、51頁反面);被告當庭陳稱:「(原告主張本件工程有瑕疵,有何意見?)原來排水孔的位置是在中間,不知何原因遭堵住,致淹水約7 、8 公分,水往下溢,又加上日曬,才會導致屋頂的樹脂龜裂,108 號的工程施作方式也是相同的,就沒有這個問題,102 號鄭先生那一間早原告4 、5 年做,也是找我做,施作方式也是一樣,也沒有問題。」、「(提示本院卷第9 、10頁照片,有何意見?)現場是這樣的情形沒錯,但不是我的施工問題,是排水孔被堵住所造成的。」(見本院卷第28頁反面、29頁)、「依據107 年5 月4 日陳述意見狀,我的材料是跟恆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買的,兩戶都是一樣用金絲猴防水防熱塗料。此部分業務代表李展銘可以作證。本件施作並沒有瑕疵,也不是保固的範圍內,是因為原告自己改變排水孔。」、「當時契約有載明保固10年天災人為概不負責,保固10年是說保固10年不漏水,並非保固樹脂不會壞,原告的排水孔積水積7 、8 公分以上,樹脂是做防水,並不是裝水用的,整個施工後原告擅自將排水孔堵起來,導致積水,才讓該部分的樹脂壞掉,沒有排水功能。」等語(見本院卷第37頁、58頁反面);再衡以證人李展銘到庭結證稱:「(是否能把賣給被告施作的防水材料性質,跟法官報告?)我賣的防水材料分水性及油性,依性質不同功用不同,賣給被告的我不清楚是哪一種,但是我們公司沒有賣做游泳池的材料,一般賣給被告的分為中、面、底漆,作用均是做防水用都沒有辦法裝水,不能長期泡水,如果長期泡水後如果在卸掉上面的水經過太陽照射後會樹脂龜裂變質,而沒有防水的作用。」(見本院卷第58頁反面、59頁),以及證人李國新到庭結證稱:「(當時被告就你的房子及原告的房子頂樓,施作防水的工項及所用的材料,是否相同?)都相同。完工後我們都有上去檢查。」、「(你的部分施工後狀況如何?)目前都維持的很好,且102 年完工後,我另外有跟被告買過2 桶材料做保養用,到目前為止我房子頂樓都未發生漏水或防水樹脂有變質破壞的情形。」、「(是否知道原告房子為何會有漏水的情形?)剛開始請被告施作的時候,把舊的水泥打掉,要舖上新的水泥,還沒施作前發現牆壁內的排水孔會滲水,所以原告把排水孔堵掉,就不會發生滲漏水的情形,後來請被告來作,被告有說要把排水孔找出來當排水用,被告把舊的排水孔找出來後就做了新的屋頂面,做完之後就發現舊有的牆壁還是滲水,是因為牆壁內的排水管有破裂,才會有滲漏水的情形,後來原告要請被告就原來做的地方挖掉,重新施作,把排水孔封起來,然後就發生積水的事情,樹脂就開始有龜裂及變質的情形。」、「(原告是否去頂樓把樹脂刮掉?)知道這件事。」、「(證人是如何判斷原告的屋頂是因為排水孔堵起來後,才造成屋頂防水樹脂變質龜裂?)我不是判斷,我是事實陳述原告屋頂防水層確實有前述上開的情形。」、「(是否知道我們為何會把頂樓樹脂刮掉?)我想應該是被告叫原告把舊的樹脂挖掉後,被告要再幫原告補上一層新的排水樹脂。」等情節(見本院卷第59頁、60頁),足認因為系爭106 號建物頂樓現場防水層已破壞,原告提供光碟缺乏施工程序紀錄,難以判斷被告是否有施工不良或材料使用不當(或偷工減料)等瑕疵狀況;又因原告於系爭工程完工後,擅自堵掉排水孔,發生積水,防水樹脂泡水時會吸水,體積脹大,厚度變薄;日曬後,防水樹脂含水蒸發,防水層厚度變化,反覆泡水及日曬,將會導致屋頂防水樹脂龜裂,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此外,原告復未舉其他事證以證明系爭106 號建物確係因被告施工不良或材料使用不當(或偷工減料)的瑕疵造成屋頂面膠龜裂脫皮而受有損害,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27 條、第493 條、第494 條及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應賠償系爭工程承攬費用225,000 元、處理工程瑕疵金額為75,000元(以每日2,500 元,工作15日計算)及15萬元之租金損失,共計45萬元云云,自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27 條、第493 條、第494 條及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5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