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1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424號原 告 深圳市優立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克 被 告 晶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路000巷00弄0號,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