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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1561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葉作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561號

原告
雲遊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正國
訴訟代理人
楊雅馨律師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被告
孫聖傑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0七年七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言詞辯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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