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3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161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簡字第1614號

原告
尊農水產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文
訴訟代理人
呂世芬
被告
昌裕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志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緣因訴外人昕鮮企業有限公司向原告訂購貨物,昕鮮企業有限公司遂交付由被告所簽發、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000 元之支票1 紙(如附表所示,下稱系爭支票)予原告用以給付貨款,嗣經原告於106 年10月26日為付款之提示,因該帳戶存款不足遭退票而未獲兌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302,000 元,及自付款提示日起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遲延利息。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僅於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時於異議狀陳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如上開㈠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與昕鮮企業有限公司訂立之買賣合約書、訂購確認書、出貨單及統一發票影本等各1 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7、32至35頁),經核與其所述相符。

㈡按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前段、同條第3 項前段分別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此條文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之規定,亦為簡易訴訟程序所適用。而此第280 條第1 項所規定之「視同自認」,係指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消極的不表示意見或不陳述真否意見之「不爭執」,法律即擬制其為「自認」(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093號裁判要旨)。查本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抗辯,依前開條文所述,自應認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是本件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㈢再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126 條及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

㈣查系爭支票經原告為付款之提示未獲兌現,被告自應依支票所載文義負支付之責。又系爭支票之付款提示日為106 年10月26日,是原告併請求被告給付自106 年10月26日起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2,000元,及自106 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支票號碼  │ 付款人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提示日     │
│號│          │            │(新臺幣)│  (民國)    │  (民國)    │
├─┼─────┼──────┼─────┼───────┼───────┤
│一│EB0000000 │中國信託銀行│302,000元 │106 年10月26日│106年10月26日 │
│  │          │南桃園分行  │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