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16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6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昌裕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志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尊農水產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 年3 月31日106 年度桃簡字第16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暫予核定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9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