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1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77號
- 原告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被告
- CONTECK CO.,LTD.
- 被告
- 竣晟工業有限公司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陳玉盞 住桃園市○○區○○路○段00巷0號
- 被告
- 李秀蘭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3樓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9日以105 年度桃補字第611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0,894元,該裁定於106 年1 月6 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然原告迄未補繳,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繳費資料查詢表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