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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26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葉作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267號

上訴人
偉成通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薏雯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20日所為之106 年度桃簡字第267 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之3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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