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2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267號
- 上訴人
- 偉成通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世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薏雯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20日所為之106 年度桃簡字第267 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之3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