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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
    張永輝
  • 法定代理人
    姚君翰、林麗津

  • 當事人
    慧丞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莘茂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435號原   告 慧丞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君翰 被   告 莘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津 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移送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以伊向被告購買衛浴設備,積欠款項為由向本院聲請對伊發支付命令(即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20811 號支付命令),惟伊未曾被告購買衛浴設備,更未積欠被告款項,爰訴請確認前開支付命令所示債權不存在等語(見本院卷第32頁),可見原告僅係提起一般確認訴訟,又被告既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係金門縣○○鎮○○里○○0 ○0 號,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頁),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乃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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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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