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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4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葉晨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44號

原告
詮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鴻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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