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547號原 告 基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志 被 告 江瑞斌 林詠涵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江瑞斌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街000 號11樓,被告林詠涵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街00號3 樓之5 ,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2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