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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54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547號

原告
基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志
被告
江瑞斌
被告
林詠涵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江瑞斌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街000號11樓,被告林詠涵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街00號3 樓之5 ,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2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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