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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78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78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亞仕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一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日惟不織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萬7,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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