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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9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979號

原告
聶學智 指定送達處所:臺中郵政40之37號信箱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指定送達處所同上
被告
黃維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起訴時之住所在臺東縣○○市○○路○段000 巷00弄0 號,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又原告係以被告無權占有房屋而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損害,然原告主張被告占有之房屋所在地亦在臺東縣,此觀以民事起訴狀即明,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979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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