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9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99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文璘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亞加迪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