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事聲字第54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事聲字第54號

聲明異議人
莊水談
相對人
楊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黃月秀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楊凱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14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06 年度司促字第17039 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至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異議人於106 年9 月20 日收受本院司法事務官106年度司促字第17039 號裁定後之10日內之106 年9 月22日具狀聲明異議,合於上開規定。

二、異議意旨略以:支付命令之補正函係由異議人住所之管理公司代收,惟代收後未立即轉交異議人,本件送達顯有瑕疵,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准予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按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民事訴訟法第137 條有明文規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104 年7 月1 日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增列第2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修正理由為:「為免支付命令淪為製造假債權及詐騙集團犯罪工具,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爰增列第2 項,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不合於本條第2 項規定者,法院得依本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等語,可知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增列第2 項規定修正後,債權人就其請求則應盡釋明義務,以利其所為請求得經法院為一定程度之實質審查。

四、經查,本件異議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並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然異議人並未正確記載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利息起算日,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6 年8 月21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已於106 年8 月25日送達聲明異議人之住所地,並由聲明異議人住所地之受僱人代收,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送達並無瑕疵,聲明異議人逾期未補正,致本院司法事務官無從就所請求事項為形式審查,則異議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顯與上開規定不符,本院司法事務官因而以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於法核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顯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本件不得抗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事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