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1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135號
- 原告
- 李冠明即茂霖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田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2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原告說明提起本訴是否有「確認利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