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135號原 告 李冠明即茂霖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田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2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原告說明提起本訴是否有「確認利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