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135號

確認所有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葉作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135號

原告
李冠明即茂霖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田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2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原告說明提起本訴是否有「確認利益」,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