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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31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319號

原告
曹俊元
被告
海展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秋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及工資53,500元,共計203,500 元(150,000 +53,500=203,500 ,見支付命令卷第12頁所載),其中關於請求給付工資之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係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 分之1 ,是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050 元(計算式如附表),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工資部分之│ 工資部分之裁判費 │資遣費部分│資遣費部分│本件應徵第│││請求金額 ││之請求金額│之裁判費 │一審裁判費│├──────┼─────┼─────────┼─────┼─────┼─────┤│203,500 元 │53,500元 │1,000 元÷2=500元│150,000 元│1,550 元 │2,050 元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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