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3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321號
- 原告
- 豐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承豐
- 原告
- 樂成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倢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沅蓁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2,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