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姚葦嵐
- 當事人豐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樂成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321號原 告 豐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承豐 原 告 樂成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倢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沅蓁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2,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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