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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32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321號

原告
豐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承豐
原告
樂成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倢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沅蓁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2,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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