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3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331號
- 原告
- 和友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欽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枝飛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 萬1,4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2,58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2,0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