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3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350號
- 原告
- 巫啓智
- 訴訟代理人
- 張清浩律師
- 被告
- 諾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聯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8,924 元、資遣費113,553 元、預告期間工資19,122元、出差費與餐補費10,419元,共計152,018 元(8,924 +113,553 +19,122+10,419=152,018 )。其中關於請求給付工資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 分之1 ,是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共計為2,050 元(計算式如附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工資部分之│ 工資部分之裁判費 │資遣費、預│資遣費、預│本件應徵第│││請求金額 ││告期間工資│告期間工資│一審裁判費│││││、出差費與│、出差費與││││││餐補費之請│餐補費之裁││││││求金額│判費││├──────┼─────┼─────────┼─────┼─────┼─────┤│152,018 元 │8,924 元 │1,000 元÷2=500元│143,094 元│1,550 元 │2,05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