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35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350號

原告
巫啓智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被告
諾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聯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8,924 元、資遣費113,553 元、預告期間工資19,122元、出差費與餐補費10,419元,共計152,018 元(8,924 +113,553 +19,122+10,419=152,018 )。其中關於請求給付工資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 分之1 ,是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共計為2,050 元(計算式如附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工資部分之│ 工資部分之裁判費 │資遣費、預│資遣費、預│本件應徵第│││請求金額 ││告期間工資│告期間工資│一審裁判費│││││、出差費與│、出差費與││││││餐補費之請│餐補費之裁││││││求金額│判費││├──────┼─────┼─────────┼─────┼─────┼─────┤│152,018 元 │8,924 元 │1,000 元÷2=500元│143,094 元│1,550 元 │2,050 元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