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350號原 告 巫啓智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被 告 諾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聯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8,924 元、資遣費113,553 元、預告期間工資19,122元、出差費與餐補費10,419元,共計152,018 元(8,924 +113,553 +19,122+10,419=152,018 )。其中關於請求給付工資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 分之1 ,是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共計為2,050 元(計算式如附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 │附表: │ ├──────┬─────┬─────────┬─────┬─────┬─────┤ │訴訟標的金額│工資部分之│ 工資部分之裁判費 │資遣費、預│資遣費、預│本件應徵第│ │ │請求金額 │ │告期間工資│告期間工資│一審裁判費│ │ │ │ │、出差費與│、出差費與│ │ │ │ │ │餐補費之請│餐補費之裁│ │ │ │ │ │求金額 │判費 │ │ ├──────┼─────┼─────────┼─────┼─────┼─────┤ │152,018 元 │8,924 元 │1,000 元÷2=500元│143,094 元│1,550 元 │2,050 元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