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351號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被 告 弘舜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智宇 被 告 謝正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8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