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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36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葉作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369號

原告
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園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樂成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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