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4號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楊富傑 被 告 旭日昇國際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如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13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