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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40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402號

原告
萬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永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騰芳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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