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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
    彭怡蓁
  • 法定代理人
    李齊良

  • 原告
    柏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455號原   告 柏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銀河製版印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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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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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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