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彭怡蓁
- 法定代理人李齊良
- 原告柏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455號原 告 柏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銀河製版印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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