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4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462號
- 原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一敏
- 訴訟代理人
- 張語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通即昌益汽車材料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1,0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46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通即昌益汽車材料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1,0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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