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462號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張語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通即昌益汽車材料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1,0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