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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47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479號

原告
呂坤昇
被告
柯志偉即鈞毅理貨企業社
被告
禾順鑫物流有限公司
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
柯志偉 住同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1,9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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