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4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479號
- 原告
- 呂坤昇
- 被告
- 柯志偉即鈞毅理貨企業社
- 被告
- 禾順鑫物流有限公司
- 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
- 柯志偉 住同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1,9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