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503號原 告 曾沛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恩邦營造有限公司、謝美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吳耿翔